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管理办法
2015-10-27 1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推进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学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四川省〈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文化交流、服务社会和其他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档案部门具有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业务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档案用房、设施和经费的落实,保障档案安全,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档案工作要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主管,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同时接受四川省教育主管部门和四川省档案局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主管学校档案工作,对学校档案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学校设立综合档案室,为学校办公室下设的科级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档案工作。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可设立档案分室,但必须配专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

第八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校的有关规定,规划全校档案工作;制定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学校档案归档范围、分类标准、保管期限和整理规范,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开放和利用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组织实施档案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文件的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多形式、深层次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开展学校档案信息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社会服务;

(五)保守档案秘密,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六)明确档案工作岗位职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加强档案学术研究交流和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法制意识;

(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学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专业或相关学科知识及现代化的管理技能。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专(兼)职档案人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经学校同意配置的兼职档案员,可申请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专(兼)职档案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档案工作计划;

(二)做好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坚持平时预立卷;

(三)将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装订,做到组卷合乎要求,编目清楚、标题准确、装订整齐。相应的信息入录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完整,著录规范,并及时向档案馆移交;

(四)做好存放在本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分类、组卷、编目、登记、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编制、经费、设备

第十二条  档案馆的人员编制,根据学校发展规模、每年档案递增的数量和库藏档案总量等实际需要确定。档案专职人员应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具备一定档案业务知识。其中负责人事、党群类档案管理的员工必须是中共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纪律,钻研业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各部门专(兼)职档案人员应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时,必须报档案馆核备并选好人员做好接替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确保档案行政业务经费需要,专款专用。专兼职档案员的业务培训费用应列入预算。学校各职能部门对于保存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所需的箱柜等用具应在本部门经费中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并配置必要的恒温、恒湿设备,以满足档案保存以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应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置检索、复印、录音、照相等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的计算机管理与档案的缩微化。

第四章  档案的归档、移交和接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归档制度,实行以纸质档案为主,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双轨归档的管理制度。各部门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应将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范围,督促检查。各部门专(兼)职档案员,做到每项重要教学、科研、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课题组立卷制度。各部门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对外交流等活动或个人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各部门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归档范围和整理规范组卷,经档案馆检查合格后向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条  学校部门立卷归档分工为:全校性、综合性的材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其余均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应门类材料的立卷归档。立卷归档涉及多个部门的大类由文件的主办部门归档,其他部门协办。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破损文件应予修复;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遵循文件之间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组卷;

(三)归档文件用纸规范,纸质优良,字迹清楚,应用黑色耐久笔书写;

(四)案卷标题简明确切,卷内目录、备考表符合规范要求;

(五)归档材料的著录符合档案计算机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归档时间及手续:

(一)按自然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于次年6月底以前归档;

(二)按教学年度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于教学年度末归档。研究生学位审批材料在完成学位授予之后二个月内归档;

(三)科研、基建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应于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二个月内归档;

(四)接收档案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制作案卷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盖章;

(五)档案部门应及时接受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个人在其从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对外交流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据为己有。

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对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有价值档案的,学校予以奖励。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根据《成都信息工程大学档案实体分类方案》,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编号、上架,编制检索工具。根据档案的保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做好档案的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及时研究、改进档案保护技术,及时修补、修复残破档案。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制度,落实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措施,控制库房温湿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组织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于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编制清册,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专人实施,学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派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签名。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销毁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统计和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档案是学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综合档案室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实现档案实体的保护和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和开放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要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率。利用和开发档案要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除非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对于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批开放;

(二)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予以维护;

(三)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利用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并可以摘录和复制;

(四)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合理收费;

(五)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学校档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未经学校授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部门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向学校和社会开放档案时,应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其中涉密档案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提供。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合法部门。加盖学校综合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根据学校和社会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档案资料做好编研工作。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的原则是: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一般职能活动,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期内本单位需要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三十六条  档案馆要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有关业务部门、校保密委员会、档案馆组成鉴定小组,其职责是:

审核本校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确定本校各类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

调整库存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密级;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并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十七条  过期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通过鉴定后应及时销毁;销毁档案,要由鉴定小组写出报告、造具清册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时要指定专人监销,严防失密。销毁后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决定奖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及档案史料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档案部门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玩忽职守,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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